5 定名规则和表示方法
5.1 珠宝玉石
5.1.1
定名总则
珠宝玉石的定名应遵守以下规则:
a)
应按附录A中的基本名称和本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定名规则及附录B的要求进行确定,并在相关质量文件中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注:
b)附录A中未列入的其他矿物(岩石)、材料学名称可直接作为珠宝玉石名称。
c)珠宝玉石的商贸名称不应单独使用,可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“商贸名称:XXX"。如山东地方标准中的泰山玉,应定名为蛇纹石,可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“商贸名称:泰山玉”。
d)“珠宝玉石”“宝石”“玉”“玉石”不应作为具体名称定名。